高温作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

作者: 发布日期:2015-07-17 09:08:35 查看次数:1359 次
近日来,高温天气来临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,高温露天作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。
    省人社厅、财政厅、安监局、卫生厅、总工会、国税局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,要求从每年6月1日起,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(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)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(不含33℃)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。高温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,执行时间为每年6、7、8、9四个月,按实际工作日计算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,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,计入工资总额。
   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,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。
    各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,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,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,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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